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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2007/2/25

谈论“合作社”实践之九

历时三年的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大见成效,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的高度赞扬,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记者在福建省采访期间,切身感受到因林改带来的方方面面的巨大变化。其中,最令记者难忘的是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在林改过程中所体现出的那种精神。一路上,我们听到的许许多多林改之中以及林改背后那些动人的故事,浓缩其精华就是“林改精神”。

  “林改就像是一部天书,三天三夜也说不完。”省林业厅负责同志一次在与记者聊天时动情地说,“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面对的是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落点是千万亩上亿亩的山头地块,其工作量之巨大,程序之复杂,环节之繁,时间之紧,任务之重,困难之多,是史无前例的。但三年来的实践证明,福建林业干部职工这支队伍,是一支合格的、优秀的、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队伍,在他们身上体现出来的团队合作、无私奉献、敢打敢拼、任劳任怨的优良品质和精神风貌,是这次改革最大的收获和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在这次林权制度改革中,福建省林业厅作为全省林改的职能部门,认真当好省委、省政府的参谋助手,组织全厅干部职工积极投身这场改革的大潮之中,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自从林改开始至今,省林业厅干部职工就一直处在一种紧张的工作状态。厅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率先垂范,超负荷工作,与主要处室的同志一道基本上都没有过什么节假日,全天候工作着。在林改伊始阶段,省林业厅将所有参与林改的干部职工中的共产党员召集在一起宣誓,一定要本着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把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到底,交出一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卷。

  正因为林业厅全体干部这种高度敬业的工作作风和以民为本的服务意识,在今年省直机关绩效评估中公众评议第一。金杯银杯不如群众口碑,群众的评议,就是对林改工作的最好评价。

  为了调动一切力量参与林改,省林业厅请一些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出山,到各市县当督导员。这些老同志以豪迈气概全心身投入督导,表现得可歌可泣。

  林业厅原林政处调研员张昂贵,退休五六年了,满头白发,人称“张白发”。他先后担任了龙岩、福州等地的林改督导员。他马不停蹄地在县乡村奔走,看材料、查合同、入户谈访、帮助起草和修改林改方案,常常不午休,晚上忙到十一二点,人称他“工作狂”、“拼命三郎”。他老婆规劝他,万一累出病来怎么好?不幸言中,一向健壮的他终于累倒了,一查是高血压、糖尿病。他说,退休了,还能参与这样历史意义重大的林改,这是我的幸运,就是付出我的生命又算得了什么。

  有一种幸福叫付出,有一种快乐是奉献。林业厅原林工处主任科员卓存谦到基层督导,有一次连续二十几天,每天晚上都工作到下半夜二三点。跟他同行的年轻人深夜醒来,看着灯光下斑斑白发的他还在继续工作,不觉泪花闪闪。但他总是说,今天的数字今天要统计好,明天还有明天的任务。20055月的一天中午,他到省林业厅参加林改督导组汇报会后回家的路上,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造成左小腿骨折。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何况是上了年纪的老人。他在家休养了一个多月后就呆不住了,不顾家人和同事劝阻,又一拐一拐地坐车下村了。

  省林业厅处纠办助理调研员蒋景左年事已高,是个“药篓子”。一次心肌梗塞发作,他住院一个多月,病危通知书下达了三次,医生让他在家静心调养,而他作为林改督导员隐瞒了这一切,身体稍一恢复,便跟督导组下乡去了。

  省林业厅法规处老处长周敏,是这次林改最早的倡议者、组织者、推动者,虽然已经退休,并且患腰椎间盘突出病症,坐车不能超过两小时,出行随身带着护腰,但他同年轻人一样奔走在乡间小道上。一次下乡由于天气太热,他竟晕倒在山路上。

  省林业厅的同志如此,基层的林业干部职工更是在艰苦奋战着。

  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林业站几位工作人员的事迹就是全省902个林业站3300多个基层林业干部职工的典型代表。

  方妙辉站长由于长时间超负荷地工作,腰椎间盘突出的毛病复发了。但林改事大,他忍着常人难以想象的痛楚,隐瞒着病情,坚持工作在林改第一线。不过,他上山时总比其他同志多带着一件工具——一把塑料小方凳。直到他挂包的新桥、吉口、下寨、横坑四个村的林改外业调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后,他才抽空到医院检查。尽管医生检查后当即要求他住院治疗,但他以林改工作忙为由,开些缓解病情的药物,又奔忙于林改工作。2005"五一"节期间,方站长的血压突然升高,并发急性支气管炎,但他每天一大早在镇卫生所挂完吊瓶后,便匆忙到岗位工作。至今,当地仍流传着“小凳子”的故事。

  黄文玲副站长是岩前林业站惟一的女同志,但她与其他男同胞一样,始终坚持战斗在林改的第一线。为了克服与男同胞一起到野外作业的诸多不便,她不喝水或尽量少喝水,默默忍受着别人难以想象的痛苦。由于积劳成疾,20047月,黄文玲开始出现视力模糊的症状。但她没有太在意,只是买了一些眼药水来滴一滴。半个月后,她的眼睛剧烈疼痛。经诊断,她的左眼患上中心性浆液性脉络膜视网膜病变。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她说:“眼下林改正处在关键时刻,同事们昼夜加班加点,休息日都放弃了,我怎么能中途退却。”她不顾医生让她休息三个月的建议,第二天就回到了自己的工作岗位。直到林改结束,她没有因病请假休息过一天。

  吴树辉是从百叶坑采育场借调到岩前林业站参加林改的人员。到站的第二天,他就到四个挂包村之一的眉山村开展林改外业宗地规划调查。20048月至9月间,吴树辉的体重突然骤降15斤,而且身体极度不适。起初,他以为是工作疲劳没怎么在乎,还经常与同事开玩笑说:“有些人想方设法减肥,我这种‘林改减肥法’效果最好。”可谁也不曾想到,在2005526日的体检中,他空腹血糖高达18.0,超过正常值2倍。医生建议他立即住院治疗,但他开了些药又回到工作岗位。直到2005620日,他处理完手头所有工作,才去住院治疗。经检查确诊,吴树辉患的是Ⅱ型糖尿病,天天要注射人工胰岛素。出院后,吴树辉带着装有胰岛素和注射器的药包与站里的其他同事一道,继续上山开展林改外业调查。

  县(市)林业局作为这次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局领导同志和职工们所表现出来的敬业和奉献精神同样令人敬佩。

  永安市林业局蔡为茂局长说:“当领导就要挑重担,干事业就得拼命干!”领导同志的敬业精神感染和带动了全局的每一个干部职工。从20044月开始,市林业局机关挂包乡镇的30名党员和12个乡镇林业站的96名林业干部职工,放弃了所有的节假日,全力以赴投入林业综合配套改革,在永安市382万亩的林地上,都留下了他们的足迹。农民形象地称谓林改干部“白天像老虎,晚上像教授”。永安以往干群关系紧张,农民对干部下乡避之不及。现在,群众把他们当作致富的带头人、领路人,主动找干部、盼干部。他们说:“土改干部又回来了!”

  200410月,正值林改的攻坚阶段,人手少工作量大,永安市林业局就像一台满负荷的机器高速运转着。局资源站站长、办证中心主任苏玉梅毅然中止休产假,把三个月大的孩子交给保姆,提前回到工作岗位。局林权办副主任许接眉负责林权证打证审核工作,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5个小时以上。许接眉的丈夫同样奋战在贡川镇的林改第一线,孩子才五岁,晚上加班时,她只好把无人照顾的孩子带在身边,深夜再披星戴月地把熟睡的孩子背回家去。

  在这次林改中,有的林业干部为此献出了生命。建瓯市林业局局长朱其灿在逝世的前一天,马不停蹄地跑了两个乡镇检查林改的扫尾工作。在走完生命之路的前一刻,20051229日清晨,朱其灿还在用手机向分管林业的市领导汇报工作,与林权办的同志们商定,下午去玉山溪了解林改工作情况。然而,他突然倒下了,心脏瞬间停止了跳动。120的医生护士虽全力抢救,依然没能挽回他仅52岁的生命。他就这样急匆匆地去了,给他的妻女、亲友及同事们留下如涌的泪水、无限的遗憾与不尽的哀思。

  “林改三年,涌现出了多少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锻造了一支特别能战斗的林业队伍,塑造了令人敬仰的勇于探索、锲而不舍、无私奉献、一心为民的林改精神。这种精神将永远激励福建林业奋勇向前,使我们的事业无往而不胜。”省林业厅负责同志的声音,一直萦绕在记者的耳边,挥之不去……

注:转载福建林改报道之六

谈论“合作社”实践之八

福建林改报道之五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2003年开始的福建省林权制度改革,其初衷是为了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未曾料想的是,几年的改革所带来的一系列联动效应,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林业本身,林权制度改革已演变为新农村建设的强大推进器。
  (一)
  记者此行感触最深的是林农对林权制度改革的由衷拥护和热烈欢迎。记者采访每到一处,都能切身感受到他们发自内心的喜悦之情。有的林农不知道怎样形容林改之好,当着记者的面喊出林改万岁!记者在尤溪县溪尾乡枣坑村采访,村民黄文鉴告诉记者,他家去年贷款30万元,买了邻村417亩林子。他说:因为现在林业很赚钱,我看到了它的发展前景。村民黄书俭告诉记者,他家5口人,共有223亩林子,成过熟林137亩,三四年的幼林86亩。我坐在家里,山上就长钱啊!说这话的时候,他呵呵地笑。松溪县花桥乡村头村农民为了让林改政策长期保持不变,村民自发集资,把林改政策和村规民约等内容雕刻在花岗岩石碑上,作为林改的定心碑,成为中国农民的第一碑。
  林改,使林农成了集体山林真正的主人,把山当田耕,把林当菜种,提高了林地单位面积产出效益,增加了收入。山地种植业的发展,也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了就地转移和就业,使广大农民不离家门就能实现增收的目标,农民可持续增收的难题得到有效解决。根据测算,南平、三明等主要林区的农户从林业发展中获得的收入已占其家庭收入的一半左右。2005年,永安市农民人均林业纯收入2430元,同比增长10.45%,占农民人均收入的51%
  近3年来,全省每年还利于民、反哺林业资金达18.58亿元。其中,减免税费8.81亿元,木竹产销见面增收5.57亿元,省级财政反哺林业的转移支付2.9亿元,补助村组织运转经费1.3亿元。这些,都是农民得到的实实在在的实惠,他们拥护林改也是势所必然。
  (二)
  林改前,林权不明晰,责权利不落实,林农对山林不重视,耕山没有积极性,每到农闲时节,农民无所事事,沉迷于打牌赌博等。通过林改,使林业经营与农民的收益直接挂了钩,农民一门心思想着如何经营好山地赚钱,学科学、学技术、勤劳作,一有空就去耕山,一年四季都有事做,新的社会风尚正在形成气候。记者每到一处,县里的乡里的村里的大大小小的干部,几乎都要给我们说一说这一方面的变化,例子不胜枚举。
  通过林改,还有效解决了许多历史遗留的山林纠纷,促进了林区社员邻里之间的和谐,干群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密切。据统计,林改过程中,全省共调处各类涉林纠纷4973起,面积92万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安定稳定。邵武市家塘镇铁罗村,通过林改,由上访村变为稳定村,永安市的桂溪村也由赌博村变成了文明村乡风文明,因林改而发生了质的演变。
  (三)
  林改后,由于确保了村集体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村级组织的执政能力和建设水平得到明显增强。据初步测算,南平、三明等主要林区村财年平均增收3万元~5万元,高的达10多万元,沿海地区平均每个村也在万元以上。永安市每年收取林地使用费达到2750万元,平均每个村12万元。
  不少村把村财增收的钱用于自来水、道路、通讯、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村容村貌发生了很大改观。邵武市水北镇上坪村,由于地处偏远,过去群众生活是三不通,即电不通、路不通、电话不通。通过林改,村里铺设了水泥路,安装了电话,改造了电网,家家户户喝上了自来水,用上了家用电器,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大大改善。永安市西洋镇岭头村通过林改,村集体收入增加了80多万元,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30%分红给农民,70%用于村办公益事业,建设了自来水工程,硬化了村里所有的通组道路,开展了合作医疗,向小康村建设迈出了一大步。
  (四)
  这次林改,所有程序、方案等都要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涉及到的大小事情都要经过群众充分讨论。在这个过程中,干部懂得了办事情必须讲民主,农民群众也懂得了参与村集体事务管理是自己的民主权利。所以,整个林改的过程,其实是个民主推进的过程,是个普法的过程。实践中,各地都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法律政策宣传活动,《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深入人心的程度是以前任何时候都没有达到过的。现在,村民们知道,凡是有关大家的事,光干部说了不算,只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才算数;现在,村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心并主动参与集体事务管理。三年的林改,对农村民主化进程是个巨大的推动。
  (五)
  林改还促进了农村互帮互助体系的建立,不少地方通过对林地使用费的二次分配,促进了农村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病有所医、困有所帮等许多难题的解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为了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057月,永安市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少村按照民主、公开的方式从村集体的林业收入中划出一部分用于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初步解决了农民病有所医的问题。目前,全市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13.8万人,占全市农业总人口的79%。同时,永安市针对林改后农民增收、村财增收的实际,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已在18个村进行试点,目前已有900余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如西洋镇岭头村,规定农民除自费交纳400元养老金外,不足部分统一由村财补助,一补五年。届时,农民可以像城里人一样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永安市洪田镇洪田村按照民主理财的原则,村集体给予5户困难户一定的生活补助;60岁以上老人,村里每人每年给予200元~300元的慰问金,对考上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一次性给予几百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
  邵武市水北镇上坪村,由于村财增加,全村孩子从幼儿园到小学都送到邵武市里去接受教育,村里花钱在城里租宿舍、雇保姆、用专车接送。
  ……
  凡此种种,所有这些新鲜事,都起于林改并于林改后开花结果。
  正是由于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所取得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巨大成效,正是由于它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促进,所以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充分肯定。今年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永安市视察时指出:林改意义确实很重大。

注:转载福建林改报道之五

谈论“合作社”实践之七

20034月到现在,短短3年时间,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大见成效。如今的福建林区,呈现出山活、民富、人欢的新景象。我们到福建省几个县(市)去采访,到处都可以感受到因林改而带来的可喜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群众对林业投入的热情与日俱增,造林种竹的劲头空前高涨。

  尤溪县2004年全县完成造林面积4万亩,与林改前的2003年相比,同比增长24.2%2005年全县造林6.97万亩,同比增长74.1%

  永安市2004年全市共完成造林面积9.18万亩,比林改前的2002年增长1倍。2005年全市共完成更新造林面积11.66万亩。2006年到现在已超过去年水平,呈现出年年大幅增长的良好势头。

  邵武市2005年完成更新造林面积5.9万亩,比林改前多出一半多,为近几年最多的一年。

  三明市2005年全市完成造林37.5万亩,比2003年的17.5万亩翻了一番还多。

  南平市2005年全市共完成造林面积37.9万亩,比2003年的17.2万亩翻了一番还多。

  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福建省通过这次林权制度改革,给林农吃了定心丸,从制度源上最大限度地调动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许多地方出现了“争山争苗”造林的喜人现象。2005年,全省完成植树造林总面积207万亩,与2004年相比翻了一番。经过连续3年的大发展,福建省的森林覆盖率从60.52%上升到62.96%;有林地面积从1.10亿亩增长到1.15亿亩,净增500万亩;活立木蓄积量从4.176亿立方米增加到4.967亿立方米,净增7910万立方米。全省上下出现了历史上少有的林业发展大提速的局面。

  第二个变化是群众护林的积极性前所未有地提高,资源保护意识显著增强,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落后的资源管护方式。

  过去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主要依靠县林业公安局、派出所、木材检查站、护林员等执法力量去堵、截、打、防、看。

  这次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了每一宗林地的产权,四至清楚,归属明确,“管好自家山,看好自家林”便成了林农的自觉行动。因为在农民们眼中,笋竹树木,就是金银财富,管护更加精心,培育更加细致。

  记者采访了多个县(市),去了不少的乡村,走访了许多的农民家庭,到处都可以听到由此而带来的可喜变化。过去,由于山林集体统一经营,说是有管护的责任,其实谁都没有责任,能偷就偷,能砍就砍,能不管就不管,即使看见有人偷砍树林,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在山都明确到各家各户了,林子也各有其主了,乡里乡亲的,谁也不好意思偷别人的树了,相互制约相互看管就成为了群众的自然行为。从干部护林变为全民护林,使森林资源管护机制上发生了质的突变。

  对森林防火也是同样的道理。过去,着不着火,老百姓都不关心。着了火,群众也没有热情去打。现在不同了,一旦有火情,最着急是林子的主人,同时乡亲们也都积极去协助扑救,因为今天你不帮别人,明天别人也不会帮你,群众都明白这个道理。不但如此,由于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各地都自发组织了森林防火协会、森林病虫害防治协会,并逐渐形成了跨村、跨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网络,效果出人意料的好。

  我们在尤溪县西城镇三车村实地采访了群众联防协会,以谢绍棋为代表的28户林农和林场主自发组建的联防协会,管护着4.1万亩的森林,效果非常好。据尤溪县林业局统计,全县已组建这样的护林联防协会93个,有会员1440个,联防总面积达到188.8万亩,超过了全县森林面积的一半多。他们说,森林资源管理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省心过,效果也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好过。

  福建省林业厅的同志告诉记者,林改后,全省盗伐、滥伐林木现象和森林火灾发生率大幅减少。2005年全省森林火灾发生率、过火率和受害率与2004年同比下降了73%76%74%,未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2005年森林公安查处盗砍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比2003年下降了12%,而且大部分案件是往年遗留下来的,林改后的新发案件极少。

  第三个变化是林农们对科技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把山当山耕、把树当菜种的理念深入人心。

  林改后,山是自己的,林是自己的,怎么样想办法提高山林的产出率,如何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已成为广大林农自觉追求的经营目标。学科学、用技术、讲效益在福建林区已蔚然成风。一些县市的林业局长告诉记者:“农民们因林改所焕发出来的对科技的渴望和需求,是我们这些林业工作者此前连想都没有想到的。”

  记者到永安市上坪乡上坪村农民杨国松家的一片竹林里进行了实地采访。我们看到,漫山遍野的竹子,差不多都有碗口粗,山上山下,均匀分布,看了着实让人喜爱。陪同我们采访的林业局的同志说,像这样大小的一根竹子,少说也要卖到15元—18元。杨国松通过请科技人员上山的办法,进行科学育竹,投资在山上搞起了喷灌,精耕细作,每亩竹林,产冬笋300公斤,直接收益2500元;春笋500公斤,收入4000元;卖竹子,收入3000元。每亩竹林年收入近万元。他家3亩竹林,相当于别人50亩的收益。我们采访他时,他笑得嘴都合不拢,直说党的政策好。乡里的同志告诉记者,现在全乡所有的竹农都在学用科学技术,平均每亩的收益都达到1200元左右,比过去翻了几倍。市林业局的同志说,像杨国松这样的科技“发烧友”,在永安“有的是”。

  为了满足林农们对科技的需求,南平市采取层层下派科技特派员的办法。南平市林业局副局长陈学文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以前林业科技人员下乡人们都不爱搭理,现在一个个都成了香饽饽,都抢着往家里请,市林业局的科技热线96335也成了最繁忙的线路。林改所带来的林农对科技的强烈需求,必将对福建林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四个变化是各种社会生产要素开始向林业流动,全社会办林业的大好局面已经形成。

  林权制度改革后,由于利益空间的增大,山林资产的盘活,吸引了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和社会其它主体多元投资造林,企业办基地、非公有制经济办林业的现象在福建各地已是遍地开花,多年来一直追求的全社会办林业的局面自然天成。2004年永安市社会投入造林资金达4.27亿元,2005年又翻一番;2004年尤溪县非公有制造林比2003年增长57.6%2005年比2004年又增长257%;邵武市近年来社会投入林业的资金达到83亿元,其中民间资本达到80亿元。民间资本的涌入,社会多元主体的介入,为林业发展增添了不竭动力。

  第五个变化是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发展与升级。

  林改后,林农税费负担减轻,经营林业利润空间增大,加再上一些配套改革措施的落实,这就从制度上激活了人们办林业产业的热情。南平市延平区棚下村2005年一年全村就上马了4家木竹加工厂。邵武市近三年来先后引进建立的木、竹、笋加工企业达到50多家,其中规模企业有20多家,已基本形成人造板产业集群、木制品加工产业集群、竹浆造纸产业集群以及笋制品产业集群。2005年全市林业工业总产值达到15.78亿元,其中规模以上林业工业产值达到9.52亿元。今年上半年,全市实现林业工业总产值9.12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5%。福建全省近三年林业工业发展迅猛,2005年林业工业总产值达920亿元。产业的高速发展进一步拉动了原料价格上涨,实现了农村劳动力转移,提升了林业的产业水平,增加了林农收益,从而进一步促进了群众造林的积极性,实现了林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在福建省深入调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指出,只有改革,才能有效消除长期制约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只有改革,才能有效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生产潜力及调动其他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只有改革,才能充分发挥林业的双重属性和林业的多种功能。福建的林权制度改革实践充分证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继续、深化和完善,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二次革命,是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对加快林业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注:转载福建林改报道之四 

 

谈论“合作社”实践之六

 

明晰产权,仅仅是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如果林改工作止步于此,成效十分有限。只有围绕林业产权这个核心,全面开展深化配套改革,从机制上措施上真正落实林业经营者的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克服因林权分散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才能真正建立起林业发展的新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激活福建林业,才能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林改的成效。福建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从林改一开始,便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因地因时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改革,生发了一系列的联动效应。

  林业投融资取得重大突破

  林改后,广大林农耕山育林积极性高涨,农民对资金的需求迫切,急需得到银行的帮助。但现在农民除了房屋以外,没什么资产可用来抵押贷款,而农村的房屋在现实中又难以抵押。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权证的出现,使金融部门贷款有了有效的抵押物,为破解农民贷款难找到了突破口。

  去年4月,福建省林业厅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金融部门召开了林业投融资改革暨金融创新会商会议,与人行、保监局签订了《协作备忘录》、《关于开展林业保险工作试点的备忘录》,全面推进林权证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业务。去年8月份,又召开了全省银林合作会商会,再次就进一步简化林业贷款手续等问题进行了磋商,达成了共识。去年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金融创新,促进林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开展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促进金融业与林业协调发展。今年3月,福建省林业厅又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金融部门,在永安召开了促进银林合作的金融创新现场会,在进一步精简林权证抵押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解决广大林农贷款难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

  目前,全省银林合作的形势很好。各地都积极开展了多种模式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尝试。据初步统计,近两年全省金融部门已累计发放森林资源抵押贷款25亿元,促进了林业经营由资源经营向资产经营再向资本经营的转变,实现了农村信贷和林业投融资的双重突破。

  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

  林业是一个周期长、风险较高的行业。要想有好的收益,需要集约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林改后,林权分散,经营单位变小。如何使千家万户的林业生产者走上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把传统的林业转变为现代林业,福建省一直都在积极探索。一方面,他们加强引导,制定措施鼓励各地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以亲情、友情、资金、技术为纽带,组建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实现林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并积极牵线搭桥,鼓励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与加工企业联合,实行定向培育,促进林纸、林板、林化一体化经营。目前,全省已成立各类林业经济合作组织2400多家,对促进林业的集约规模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他们积极鼓励企业在尊重林地拥有者意愿的前提下,通过租赁、合作、联办、委托等多种形式,与林农合作建工业原料林基地。目前,全省企业办基地的形势很好,多家国内外知名的大型林业企业都加大了原料林基地建设步伐,全省企业办原料林基地面积已达340多万亩,既保证了企业有充足的原料来源,促进了企业的持续发展,又兼顾了林农利益,增加了农民收入。

  新型资源保护体系脱颖而出

  林改后,林权明晰,“管好自家山,看好自家林”已成为大部分林农的自觉行动。但一家一户的山林是连片的,光管好自家的山林是达不到管护目的的,商品林的保护管理仍有一些难题待解决。与此同时,生态公益林管护难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对传统的森林资源管护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探索有效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福建省鼓励各地充分发挥群众集体智慧,积极创新。一是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村规民约,提高村民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并通过加强宣传,不断增强村民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营造人人关注生态、保护林业的良好氛围;二是积极创新森林资源保护“三防”机制,引导农民自愿成立民间护林防火防病虫害组织,建立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逐步形成生态公益林以政府为主、商品林以业主为主的群防群治的森林“三防”体系;三是探索生态公益林管理新模式。如永安、邵武等地群众自发创造的将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挂靠的管理方式,即将公益林与商品林进行联动管护,各家各户不但分得了商品林,同时也分得了一定数量的公益林管护责任,较好地解决了公益林的管护问题;四是积极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集中力量打击破坏生态公益林的犯罪行为。

  科技支撑体系空前强化

  林改后,有了经营自主权的林农把山当田耕,对林业科技的需求十分强烈。为满足林农的迫切需求,福建省下大力气加大了林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并取得了突破。一是强化了种苗的供应和管理。近年来,他们狠抓了林木种子质量监管,初步建立了“统一供种,合同育苗,资金补助,定向供应”的种苗供应管理制度,确保了良种壮苗的使用率和造林成效,有效杜绝了假劣种苗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二是强化了种苗科技攻关。近三年来,采取市场运作和项目首席主持人负责制等新机制,聚集了省内外300多位专家、学者,开展了第一期种苗科技攻关,选育出了一系列传统优良品种和无性系,突破了部分珍贵树种和速生树种快繁技术。三是强化了技术服务。定期组织林业站、科技推广站的林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和山头地块,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传授林业技能,并实施了农村林技员培训计划,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有一技之长的专业户农民给农村技术员授课,不断更新、丰富技术员的知识,提高林业生产经营技术水平,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目前,全省已培训农民林业技术员6315人,占村级林农技术员人数的85%。全省还统一开通了“96355”林业服务热线电话,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林业技术咨询服务。

  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及时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是林改后林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步伐,福建省采取了试点先行的方法,由南平、三明等主要林区先行一步,制定关于加快协会发展、提高林业组织化程度、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文件,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发展各种协会和中介机构。目前,不但主要林区成立了各类营销协会、科技服务组织、木竹检验中心、资源评估中心和伐区设计中心等中介机构,一些非林区也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上取得了突破,各类林业专业协会如雨后春笋般成立,提高了林业生产的服务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推进了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规范资源流转开创先河

  林木林地有序规范流转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盘活林业资源的需要。为规范林木林地流转,促进林业规模经营,实现由家庭为主体的传统小农林业经济向现代林业经济转变,福建省重新修订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并积极搭建林木林地流转平台,认真研究规范流转的对策措施,取得了重大进展。继永安市成立全国第一家林业要素市场后,全省近40个林区县都相继成立了林权流转服务中心,逐步形成了以南平、三明等主要林区为中心,辐射全省的森林资源流转市场,促进了林业生产要素的规范、有序流转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盘活了森林资源。

注:转载福建林改报道之三 

 

谈论“合作社”实践之五

 

200344,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528召开了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部署大会,正式吹响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号角。省里提出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从2003年开始,用3年时间,全省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
  改革的范围主要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生态公益林只发证,所有权仍归村集体。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未理清调处好之前,暂不列入改革范围。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集体山林的四权,即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一并落实。具体措施有四条:一是通过产权量化,即以人口、农户为单位通过均分、联户承包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二是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折价转让等多种形式,建立以林农为主体的微观经营主体,放活山林经营权;三是通过简化林政管理手续,适度放宽商品林采伐管理,实行木竹自主经营,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四是在降低木竹税费的前提下,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进行调整,还利于民,确保林业经营者的收益权。
  改革分三步:一是宣传发动、提高认识。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林权改革作为破解三农问题的大事来抓。组建专门的改革工作队伍,加强政策和技术培训,引导村两委因地制宜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加大改革宣传力度,让广大林农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二是试点先行、制定方案。要求各地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现有集体山林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群众对推进改革的想法和意愿,并在改革全面铺开之前,先行开展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讨论通过后付诸实施;三是规范操作、有序推进。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村集体将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到户、联户或者其他经营实体,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林改全过程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规范经营主体后,应及时发换林权证,并建立和健全档案制度。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序推进,不赶进度,不走过场,确保质量。
  福建省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始终坚持六个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主要是遵循两大法: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核心问题是要通过改革,恢复集体所有是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的本来面目,使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实现耕者有其山。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核心问题是确保改革重大事项严格按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各地的社情、村情、林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不刮风。依据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对山林的依赖程度,全省分三类进行指导:一是依赖性强的,原则上应该均山,实现实物意义上的耕者有其山;二是依赖性一般的,采取多种形式,本着先村内、后村外的原则,首先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耕山意愿的林农有山可耕,另外也可将剩余山林发包给外村能人、经济组织,然后通过二次分配使没有获得集体山林经营权的村民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确保生产资料第一次分配的公平;三是依赖性不强或没有什么依赖性的,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发包给企业或大户经营,通过林改二次分配,保证村民实现货币形式的均利。
  三、尊重历史原则。改革中,福建省十分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尊重历史,取信于民。对已明确林权,并为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经营形式,均予以维护,不打乱重来或借机无偿平调;对自留山政策、谁造谁有等政策依法落实、完善;对在改革前签订的合同,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转让行为规范,合同真实有效并依约履行的,均予以维护,不推倒重来;对合同有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则采取动钱不动山等办法进行利益调整,加以完善规范,不翻烧饼
  四、以民为本原则。改革始终以群众愿意不愿意、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为标准,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只要不违反法律政策,采取哪种改革模式、利益怎么分配、疑难问题如何解决等,都由老百姓说了算,任何部门都不得横加干涉、包办代替,做到尊重民意,顺应民心,谋求民利。
  五、利益兼顾原则。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关系,一方面,坚持把大头留给林农,确保他们通过改革得到实惠;另一方面,引导林农自觉交纳林地使用费,保证村集体的合法收益和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通过宣传向老百姓讲清楚,林地使用费既不是部门收费,也不同于国家税收和三提五统,而是村集体作为山地所有者依法所得的自收自用的费用,体现集体林地的有偿使用原则。只有村集体收入有了保障,基层组织发展壮大了,公共服务和单家独户办不了的公共事业,以及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才有可能实现。为规范林地使用费的收取,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民主议定林地承包的程序、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的林地使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要求在政府的统一引导下,按照分类指导、民主决策原则,由群众自主决定适当合理的收取标准和缴交形式,并在乡镇政府和本村村民的监督下,公开、透明、民主地用好林地使用费,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六、稳定第一原则。改革中坚持把稳定放在第一位。一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以前林地林木流转不规范、自留山和谁占谁有山证不符等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妥善处理。要求既客观看待当时的历史背景,又正视现实存在的问题,引导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互让协议,共享改革成果;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对群众不理解、历史纠纷多的地方,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改革。三是认真处理好山林纠纷问题。结合林改,对历史上各种山林纠纷进行认真梳理、调处,逐步加以解决。
  自20035月开始,八闽大地到处涌动着林改大潮。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省委、省政府就组织召开了三次高规格的专门工作会议、四次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和三次分片座谈会,研究形势,解决难题,推动改革。省、市、县、乡、村五级主要领导都把林改作为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层层动员部署,深入宣传发动,为林改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林改的具体实践中,福建省按照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里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要求,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各地都将林改工作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层层制定和下达任务分解表和责任表,将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位。人大、政协、纪检、政法等单位主动介入,加强督查,形成合力。
  为了确保林改工作质量,福建省建立了一整套质量保证措施。他们严把民主决策关、法律程序关和确权发证关。实行乡镇自查自纠,县级组织检查,省市联合抽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县乡两级检查覆盖每一个村,省市联合检查覆盖每个县。确保山证相符、资料齐全、不留隐患。正是对质量的高标准、严要求,确保了林权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呈现出干部满意、群众拥护、社会支持、林区安定的良好局面。
  截至2005年底,全省已完成明晰产权的村有11602个,占有改革任务村总数的99.5%;完成明晰产权面积7512万亩,占应改革面积的97%;集体商品林林权已登记面积7576万亩,占应登记面积的95%。目前,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注:福建林改报道之二

谈论“合作社”实践之四

福建是我国南方重点林区省。其森林覆盖率、商品材采伐量、毛竹立竹量等均居全国首位。2003年,福建以还山于民、还利于民、还权于民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轰轰烈烈而起,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林权制度改革,与上世纪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有什么本质的不同?是什么原因诱发了这场革命?为什么现在非改不可?带着这样的问题,近日记者深入福建省采访求解。

  “这次林权制度改革,绝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分山分林到户,而是一次林业经营管理机制体制的深刻变革,是一个对旧体制的彻底涤荡和新机制的崭新建立的过程。它的内容十分丰富,过程非常复杂,措施特别繁多,效果出人意料。为什么到今天非改不可?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那就是形势发展的必然,社会进步的推动,人民群众的创造。”省林业厅负责人这样回答。

  上世纪80年代初进行的“三定”,全国有先有后全面推行。先行一步的省(区)实践表明,由于当时群众担心政策多变而出现了大规模的乱砍滥伐,不少地方呈现出失控状态。福建省在试点地区也出现这样一种苗头。基于保住青山的需要,福建省林业部门的同志敏锐地意识到对山林不能简单地一分了之。在此前提下,三明市率先提出了“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以村林业合作社为主体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模式。这一举措当时对保护森林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来全省推广了这一做法。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主要有:一是产权关系不明。从理论上讲,村集体林木林地通过折股,已经把所有权明晰到了各家各户,但是由于实行的是整体改制,中间缺少一个直观明了、全面彻底的产权明晰过程,从感觉和体验上,干部群众始终认为林业合作社的资产仍然属于村集体,因为是统一经营,一切经营管理活动由村干部说了算,群众没有参与权;二是经营主体缺位。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村集体已不再是生产经营者,而真正的经营主体广大农民却没有得到山林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名义上是村集体代表全体村民进行经营管理,实际上只是几个村干部在进行操作,导致经营主体虚置、经营主体严重缺位;三是利益分配扭曲。在林业税费负担过重的情况下(当时税费高达50%以上),村林业合作社的经济收入本来就不多,又大部分留作村集体的开支,农民基本上没有多少直接的林业收入,造成的后果是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不高,盗砍盗伐现象屡禁不止,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难度日益加大。所有这一切,严重困扰了集体林区的林业发展。

  为什么要进行这场林权制度改革?概言之,是三个需要。

  一、法律的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要通过承包、拍卖等方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实现山林有其主、耕者有其山。经过“三定”,福建林业虽说山都有主了,但仍然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不明晰,突出表现在三类林上:一是“干部林”。这类林子约占30%左右,主要由村干部操纵,采伐、收入、开支都是村干部说了算,林业收入变成了“补不完的干部补贴、花不完的干部接待、办不完的公益事业”,名义上村民人人都有份,其实人人都没份,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二是“大户林”。这类林子约占10%多一点,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在改革中采取一卖了之、一包了之的简单做法,使得一些集体山林人为地归了大户,而大多数有耕山意愿的林农却无山可耕,于是群众出现“山绿眼红”的情况,造成群众与大户之间纠纷不断,大户也不敢大胆投入。三是“三定林”。这类林子占近30%,主要是上世纪80年代林业“三定”时,由于时间紧,工作粗,造成许多山林界址不清,证山不符,经营承包责任制无法落实。再加上后来福建又推行了“谁造谁有”政策,打破“两山”(自留山、责任山)范围,谁占谁有,导致这些山林权属更加复杂,说是有主,又不确定,你不动,我也不动,你要动,我就争,造成占而不治,山林资源得不到有效开发。由此可见,从法律层面上对全省林权状况进行一次梳理,对各种利益进行一次调整,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加快林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由于产权不清,经营主体不明,长期以来,集体林区普遍存在“五难”现象:一是造林难。群众因得不到实际利益而不愿造林,集体想造林但得不到群众支持而无力造林,林业部门想造林却没钱投入造林;二是护林难。由于山林的利益没有与群众直接挂钩,群众护林积极性不高,相反在“偷一棵赚一棵”的利益驱动下,村民盗砍盗伐林木现象屡禁不止,森林资源人为破坏严重;三是防火难。由于林子反正不是自己的,群众对森林防火漠不关心,常常是“干部打火、群众观火、领导恼火”,森林火灾时有发生;四是科技兴林难。林农作为经营主体的地位没有确立,对科技没有需求;五是干群关系处理难。一些地方村干部把集体山林当做自己的“私有财产”,乱砍、乱卖、乱花,造成干群关系紧张。要破解这些难题,也必须开展林权改革。

  三、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福建是“八山一水一分田”的省份,山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全省2600多万农业人口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山吃山,农民增收还得依靠发挥山的优势和林业的潜力,从八分山中寻找出路。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山林经营收益的提高,群众耕山意愿日益强烈,还山于民、还利于民的呼声越来越高。开展林权制度改革,正是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这种呼声。

  为什么到今天才改?主要是时机已经成熟。林改必须讲时机,早改了不行。原因有两个,一是群众怕变。改早了怕会引发乱砍滥伐等混乱局面;二是群众没有改革的要求。因为几年前林业税费很高,老百姓形容“砍下一根竹子,得到的是一双筷子”。由于没有利益,群众要不要山都无所谓,耕山的欲望不强烈。但经过20多年的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拉动,林业经营的利润增加了,务林有利可图了,群众对山林重视了,要求耕山的愿望也更强烈了。再加上经过这些年的经济发展,各级财政有能力有条件对林农进行让利,地方财政对林业收费也不再像以前那样有极强的依赖性,这就为林改提供了可能性。

  “进行林权制度改革不是我们故意要作什么标新立异的文章,也不是我们拍脑门子一时冲动想出来的主意,它完完全全是人民群众的首创。”省林业厅负责人说。有几个典型的事例,促使福建下定决心进行林改。

  事例一。某县某乡是个库区,大部分田地都被水库淹没了,农民们的田很少,但是山场很多。前几年,库区几个村的群众一度集体上访不断,规模越来越大。主要原因,就是群众没有山林自主权,没有经济来源。可唯独有一个村却十分稳定,没有一个群众闹事。究其原因,原来这个村在1998年就把山林经营权、处置权落实到了各家各户,群众虽没田,但有山,收入有保障,所以无人闹事。

  事例二。三明市尤溪县西滨镇板篼村2001年以前是个“混乱村”,乱砍滥伐成风,干群关系十分紧张,村两委6人辞职。但2001年换届后,这些现象彻底改变。经了解,原来这个村的领导班子看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采取分山到户、或分户经营等方式,把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明确到了各家各户经营,让村里所有家庭都有山可耕,有利可图,问题迎刃而解。

  事例三。龙岩市武平县县委、县政府于20017月在全省率先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意想不到好的效果。

  “人民群众的创造向我们表明,我们必须顺应历史潮流进行林权制度改革。”省林业厅负责人说。

  但是,改革总是艰难的。开始的时候也是矛盾多多,困难重重,思想交锋十分激烈。当时争论的焦点有两点:其一,上面没有改革的红头文件,上级并没有要求进行改革,改得好当然是好事,但改得不好可是要担政治风险的,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为此承担巨大风险值不值得?其二,林权制度是个敏感的问题,要是像当年的“三定”一样出现大规模的乱砍滥伐和林区社会动荡,责任谁能承担、谁敢承担?

  好在国家林业局和福建省委、省政府给予了及时、坚定、有力的支持。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卢展工,省长黄小晶,省政协主席、省委副书记梁绮萍,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刘德章及省几套班子领导都十分坚定地支持这项改革。省委书记卢展工说,林权制度改革是对人民群众有益的大好事,我们一定要把好事办好,把好事办实,把好事办到位。

  正是基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基于为林业的大发展考虑,基于有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和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推进,福建勇敢地做了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个吃螃蟹者!

  古人说:“大事难事看担当。”矛盾和问题,总是要靠我们积极想办法才能解决;美好的未来,幸福的远景,只能用我们辛勤的劳动和智慧去创造。福建省,以勇于“担当”的胆略,聚集民意的智慧,成就了“林权改革第一省”。 

注:转载福建林改报导之一

谈论“合作社”实践之三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自2003年全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通过明晰产权、 落实经营主
体,有效调动了广大农民耕山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激活了福建林业, 促进了
林区生产发展、资源增长、农民增收、村财增加、社会和谐, 加快了农村经
济社会的发展。为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林业发展新机制, 促进
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提出“稳定一
大政策、突出三项改革、完善六个体系”的意见。
  一、稳定林地承包政策,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1、长期稳定林地承包政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
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林地与耕地一样,
是农村重要的生产资料,是林区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 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拓展和延伸。
长期稳定林地承包政策,事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事关林业发展、
林农增收、林区稳定。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 必须始终坚持林地家庭
承包经营基本政策不动摇,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 《森林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依法保护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承包期内,集体(发包方)
不得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的林地, 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农民与集体
的林地承包关系,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而改变。 对承包期满
的林地,属于家庭承包的,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延包;属于
其他方式承包的, 特别是在明晰产权改革时因其承包期未满而未落实家庭承
包的,待承包期满后,原则上必须按照“均山、均权、 均利”的要求落实家
庭承包政策。
  2、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规
范商品林流转秩序,加快流转市场建设,推动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
置。商品林流转必须通过县、乡(镇)林权交易管理中心, 进行信息发布、
交易和林权变更。采取限期(1个轮伐期,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可放宽到2—3个
轮伐期)、限量(部分林权)的办法,引导经营者流转商品林, 做到既盘活
森林资源,又防止炒买炒卖山林,造成农民失山失地。 要完善商品林流转权
属凭证的发放办法,明确出让方的延包依据和受让方的权益凭证。 生态公益
林的林木所有权不得转让。
  3、规范林地使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林地使用费是村民委员会或集体
经济组织发包、出租、转让集体林地使用权的收入, 是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
济组织实现土地所有权的有效形式,它对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提高村级
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若干规定》和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各级各有关
部门要引导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提村用民受益”的原则收取
林地使用费。 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和使用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收取可以采取现金或实物等形式, 使用和
管理必须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做到公开、公平、民主。 要
坚决制止借收取林地使用费之名乱收费和违法集资, 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
益。
  二、突出三项改革,增强林业活力
  4、突出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财政对林业的扶持力度。公益林业建
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林业生态工程、 森林灾害防
治工程等投入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证。要认真执行省委、 省政
府关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从财政总支出中划出不低于1%的比
例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规定。 林业部门编制内的行政事业经费要纳入同级
公共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给,确保正常运转。对林业部门过去遗留的债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逐步予以化解。
  稳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商品林业发展应以市场投入为主, 政府予以适
当扶持。林业主管部门与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办法。 采
取更加简便快捷的融资方式,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融资成本; 开发适
应林业生产特点的金融新产品,扩大贷款规模,拓宽林业信贷空间; 结合信
用村建设,加大农户联保和小额贷款力度,支持农民发展生产。 要加快林木
收储中心建设,进一步降低林业信贷风险。 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抵押贷款要
做好林权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确认,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
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对贷款到期后无法还贷,
且经招标拍卖仍无法变现的抵押林木,符合采伐条件的, 林业主管部门要合
理安排采伐指标,盘活信贷资产。要按照“低保费、低保额、 保成本”的原
则,大力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在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业务起步阶段, 各
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业小额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 为金融支
持林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5、突出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是落实林业
经营者对林木处置权的关键。要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海峡西岸的决定》(闽委发〔2004〕8号)关于放
活商品林的规定,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以森林资源为基础, 以森林经营
方案为依据,科学安排伐区,合理分配采伐指标。 要指导林业经营者自主编
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落实林业经营者对商品林的采伐自主权, 推动森林经
营走上积极保护、大力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路子。 农村居民在房前
屋后等非规划林地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6、突出林业经营方式改革。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以资金、技
术和亲情、友情为纽带,组建新型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经营实体, 提
高林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
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要组织开展林业合作经
济组织示范点建设,帮助和指导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 使合作
经济组织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要加大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 在
信贷融资、采伐指标、科技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企业以租赁、 联营、
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民合作建原料林基地,促进林业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三、完善六个体系,加快林业发展
  7、完善林业保护体系。建立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服
务网络,完善防止盗砍滥伐组织体系。 鼓励和支持农民自愿成立民间护林防
火防盗防病虫害协会组织,引导村民制订村规民约, 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和自
律意识,形成政府领导下的群防群治的森林“三防”体系。
  强化林地保护。完善林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 认真落实林地保护利用
规划,严格林地征占用审批制度, 对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项目不
得审核审批。要节约用地,建设项目要尽量少占用林地, 生态区位极端重要
的林地原则上不得征占用。要强化森林植被的恢复措施,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
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截留或挪用。
  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 乱征
滥占林地、乱采滥挖野生植物、 乱收乱购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
为。
  稳定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国有林场、 林业采育场经营区内,
属于集体拨交的林地,继续由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国有林场、 林业
采育场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 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
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要求, 及时足额支付林地使
用费。要积极探索按林地面积、按地类、 按年支付林地使用费或者与村集体
股份合作造林,实现互利互惠,保持经营区稳定。要坚决制止、 依法处理蚕
食、侵占、哄抢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的违法行为, 确保林区安定稳
定。
  重视林权纠纷调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 健全
调处机构,制定和完善调处预案,积极探索林木林地承包仲裁制度, 充分发
挥乡镇调解委员会和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 齐抓共管的长效
调处机制,促进林区和谐稳定。对调处无效的, 要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渠道解
决。
  8、完善林业服务体系。按照“县建中心,乡建协会,村建分会”的要求,
形成县乡村一体、互动互联的服务构架。要建立健全网络化的林业服务中心,
主要承担林业服务职能和部分协调管理职能;要建立社会化中介机构, 引入
市场竞争机制,加快森林资源评估、伐区设计、木竹检验、 林业物证鉴定等
中介机构建设;要鼓励和引导组建专业化的林业行业协会, 加强行业自律和
权益保护。通过建立和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方便、 高效、
优质的服务。
  9、完善林业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林业科技研究,持续开展林木种苗科技
攻关,重视对资源培育、生物质能源与新材料、生物制药等研究开发, 提升
林业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大林业科技推广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 扩
大“96355”林业服务热线的覆盖面,加强农村林业技术员队伍培训,实行农
村林业技术员政府津贴制度,大力培育林业科技示范户,逐步形成以林业站、
科技推广站为主体,林业协会、林业技术员为补充的林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
提高农民应用科技的能力。要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 按照社会公益类科研
机构改革的要求,推进林业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 要建立调动科
技人员积极性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实行科技人员挂钩包点制度, 把挂钩包点
工作的经历和成效与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以每年举办
的“6·18”项目成果交易会为载体,加强林业企业与科研院校的合作,逐步
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院校为依托的林业科技自主创新体系。
  10、完善林业管理体系。进一步整合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 改进
林业管理方式,逐步构建以管理、执法、 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林业管理新体
制,切实把林业管理的重点放在宏观指导、依法行政和提供服务上。
  加强林权管理。加快林权证发放进度,确保2008年1月1 日起全面使用全
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林权登记管理机构,
行使林权证发放、林权登记和抵押登记等职责, 所需人员主要从现有林业部
门内部调整解决,使用事业编制的,经费由财政核拨。 实行林权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林权登记、 核发林权证和林权抵押贷
款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林权信息查询服务。
  推进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现有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成立省、市、
县三级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配备人员,
实现由分散执法向集中执法转变。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处
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林业行政违法案件。 执法人员和办案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进一步加强林业站建设。认真贯彻《福建省森林条例》, 稳定林业站作
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管理体制。要充实林业站力量,优化人员结构,
提高队伍素质,将林业站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重视林业
站基础设施建设,把数字林业延伸到林业站,进一步方便农民, 提高办事效
率。要加强林业站对协会、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林业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的
指导和联系,规范乡村护林员队伍管理,积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 产后
服务。
  11、完善林业生态建设体系。按照“落实主体、维护权益、 强化保护、
科学利用”的原则,完善生态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制度。要结合各地实际, 因
地制宜采取联户、专业、委托等管护形式,进一步落实管护主体, 形成责权
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 要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关于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资金的规定,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制度。 省级财政每年要安排
一定资金以转移支付的方式专门用于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群众经济损失的补偿。
要建立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江河下游的市、 县
(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上游生态公益林的补偿。 依托森林资源
开展旅游的,应从旅游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 直接用于生态公益林所有
者的补偿。从利用水资源发电企业收取的水资源费, 要考虑生态公益林保护
和建设成本, 并从所收取的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生态公益林补偿。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以森林资源入股方式参与新建水电站和旅游区的开发。 要
大力宣传生态公益林保护在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中的重要意
义,提高公众责任意识,自觉参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要根据生态区位状况,
对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类管理。要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力度, 积极做好火烧迹
地更新和林中空地的补植套种,提高生态公益林防护功能。 积极开展非木质
利用,除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生态脆弱区域外, 允许管护主体科学
合理地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发展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创新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和管护机制。 积极探索和完善以“基干林带收
归县统一管理”、“合理调整沿海防护林带内缘采伐政策”、 “大力发展非
规划林地造林”为主要内容的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新机制。 临海各县(市、
区)林业局要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沿海基干林带、湿地、 红树林的管理和
建设。严格控制沿海防护林地征占用,原则上不得占用沙岸、泥岸基干林带,
对确需征占用的,要做到“占一补一”、“占一补二”, 把新造林纳入项目
建设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 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区内群众生产生活问
题,加大对自然保护区投入, 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解决区内
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引导自然保护区的农民在实验区内科学利用资源, 发展
资源节约型、环保型的生产项目,增加收入。结合造福工程, 积极探索生态
移民办法,鼓励农民逐步迁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12、完善林业产业发展体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正确处理好兴
林与富民、保护与利用、生态与产业的关系,科学引导林业产业发展。 实施
“以二促一带三”战略,通过改造提升第二产业,促进第一产业, 带动第三
产业发展。根据林产加工业发展导则,引导加工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大力发展以终
端产品为主的精深加工业和以森林旅游、花卉、生物制药、物流配送、 野生
动植物培育及加工利用等为主的新兴产业,逐步淘汰生产工艺落后、 产品质
量低下、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木材加工企业,推动产业升级。 大力推进产
业集聚,培育和壮大一批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技术含量高、 经营规模
大的木竹加工龙头企业,鼓励小企业向龙头企业链接配套,延伸产业链,逐步
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鼓励和支持木竹加工企业建设原料林基地, 提高
原料自给率。严格新建木竹加工企业的准入条件,促进规模高效经营。 新建
主要以利用本地资源的木材加工企业, 必须符合我省林业产业发展政策的要
求。要打破区域封锁,促进林产品自由流通,进一步完善银企、科企、政企、
农企对接平台,强化服务质量,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加快森林资源培育。必须坚持把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林业发展的基础, 大
力培育速生丰产、珍稀名贵、优良乡土用材林和非木质利用森林资源, 进一
步优化森林资源结构。加大良种壮苗繁育力度,满足资源培育的需要。 充分
利用房前屋后、“四旁”地,大力发展非规划林地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家园。
严格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加大对采伐迹地更新的监督管理力度, 确保
森林资源及时恢复和持续增长。
  扩大林业对外开放。充分利用我省区位优势和港口优势, 利用国内国外
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展外向型林业。 加强莆田秀屿进口木材检疫除害处
理区和国家级木材加工贸易示范区建设。 利用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
验区的优惠政策,承接台湾的林业产业转移,加强闽台林木种苗繁育、 动植
物保护、生物资源利用、森林旅游、林业信息交流、 科技人员培训等方面的
交流合作。大力推进海峡两岸(三明)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建设, 允许实验
区在政策、体制、机制上探索和创新, 逐步将实验区建设成为全国林业对台
交流合作的示范窗口。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13、提高对深化改革的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加快林业发展、 振兴
林区经济、富裕广大农民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建设社会主义新
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举措。各级党委、 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对稳定林地承包关系,完善林业管理体制,健全林业发展机制, 增
强林业活力,带动林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 增强
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4、加强领导。各级党委、 政府要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为推
进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坚持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 分管领
导具体抓。要成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负责深化改革的组织、
协调,处理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问题。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层层落实责任,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5、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上下协同推
进”的工作机制,把相关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认真实施,形成合力。按照“三年基本完成, 两年完善提高”的
要求,争取再用两年的时间,通过深化配套改革,努力实现“机制到位、 管
理科学、支撑有力、生产发展”的深化改革目标, 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
出新的贡献。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注:政策文件转载

2007/2/9

谈论“合作社”实践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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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7

谈论“合作社”实践之一

    福建省闽清七都万宝山知青林专业合作社(筹)简介:县志记载1960年县委动员开发“万宝山”,全县投入劳力3万人,开荒1万亩。1969年知识青年响应毛主席号召“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农村是个广阔天地,在那里可以大有作为。进入二十一世纪城市青年物质生活相对富裕的今天,让城市青年体验生活,劳动是幸福的、劳动是快乐的,享受劳动带来的欢乐。实现每年一次或数次的“劳动之旅”。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今年7月1日实施和福建省林权制度改革之机,本人创意成立并实施“福建省闽清七都万宝山知青林专业合作社”计划首期开发千亩林地。2007年“植树节”前率先投资种植10万株杉、松木、油茶践行“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之古训,并号召志同道合之士合作,以成年人“投资千元钱,送你百棵林”学生“奉献10元钱,种植一棵树”的办法,在福建、闽清七都万宝山建立一个林业生态和青少年植树造林、育林劳动锻炼基地。逐步建成一个合格的绿色“森林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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